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07269739366,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法定代表人:杨学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鸿鸣,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第三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543014583995009,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法定代表人:哈力木江卡力木,该校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430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市第三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市第三中学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第三中学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664263.08元,已执行标的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301执65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利
审判员 项 豫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文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