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屯玉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001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北屯玉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576210166P,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工业园区南岗水泥厂南面。
法定代表人:马青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07269739366,住所地新疆***地区***市解放路四区3-1幢。
法定代表人:杨学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兵1001诉前调确40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63018元(其中:商砼款259230元、执行费3788元);
二、如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新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宿耀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