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解放路四区3-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银水路原胶背地毡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01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后果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进行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利
审判员 李**
审判员 项 豫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