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陕县宁陕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3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61182382K。
法定代表人:张根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谢波,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陕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宁陕县宁陕中学,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城关镇长安东街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9234362103836。
法定代表人:王国礼,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陕县宁陕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7月16日向宁陕县宁陕中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71258.21元及其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8120.5元、缴纳本案执行费18499.00元的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控了宁陕县宁陕中学的相关银行账户,宁陕县宁陕中学自动履行执行案款1176619.50元。对剩余款项,因宁陕县宁陕中学尚有部分教师未主动缴纳,双方对利息部分还存有分歧,宁陕县宁陕中学表示待款项收齐后,再兑付给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此期间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923执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家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