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陕县宁陕中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3执1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61182382K,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大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根章。
被执行人:宁陕县宁陕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9234362103836,住所地宁陕县城关镇长安东街67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陕县宁陕中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宁陕县宁陕中学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07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897.4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家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彬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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