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02民初108号
原告:陕西聚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飞升国际11幢A座2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2679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6118238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陕西聚鑫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聚鑫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聚鑫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4元,减半收取5022元,由原告陕西聚鑫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