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29民终5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阜宁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员工,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2921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案涉《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需要核减工程款的事项。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应对各自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或者补强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3)内2921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0元,上诉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9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