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902执1106号
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陕0902诉前调书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6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由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2651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90元,剩余26225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其中包括案件诉讼费225元。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902诉前调书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