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047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61182382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西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州四路269号九润园4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1306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西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