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1执异6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南部县基督教***,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
负责人:谢淑荣。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3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盘龙镇下河街7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南部县基督教***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南部县基督教***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部县基督教***撤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南部县基督教***撤回异议。
审判长 何 苗
审判员 李英贵
审判员 郭建威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冯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