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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1执异73号

案外人:杨体政,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谢东林,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代理人:王**宝,南部县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住所地:南部县盘龙镇下河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梁开荣,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体政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杨体政称,2020年5月13日,我与第五建筑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挂靠在被申请人名下承包施工“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新建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我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我与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及工商银行南部蜀北支行订立了《南部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但因第五建筑公司其他执行案件导致该帐户于2020年11月4日、2020年11月16日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冻结,因该类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不得开设二次,我公司与杨体政沟通协商后便以我公司的基本帐户替代该帐户用于专门支付案涉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2021年4月,“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新建工程”办公楼建设主体完工,但农民工工资还欠付57万余元,项目发包方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依约将农民工工资转入了第五建筑公司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帐户内,后发现该帐户被南部县人民法院查封划拨。据此,特请求终止(2020)川1321执2871号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50万元银行存款的划拨执行并解除对该款项的冻结。

被执行人第五建筑公司称,2020年5月,杨体政挂靠在我公司名下承包“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新建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并于同年5月13日与我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杨体政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杨体政以我公司的名义与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及工商银行南部蜀北支行订立了《南部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但因我公司其他执行案件导致该帐户于2020年11月4日、2020年11月16日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冻结,因该类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不得开设二次,我公司与杨体政沟通协商后便以我公司的基本帐户替代该帐户用于专门支付案涉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2021年4月份,“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新建工程"办公楼建设主体完工,但农民工工资还欠付数十万元,发包方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依约将农民工工资转入了第五建筑公司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帐户内,后被发现该帐户被南部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南部县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该50万元银行存款系项目应向农民工支付的民工工资。据此,望人民法院停止对我公司50万元银行存款的划拨并解除对该款项的冻结。我公司也愿意积极的尽快解决欠付***的债务。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递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2020年5月1日,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发包人)与第五建筑公司(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5月13日,第五建筑公司(甲方)与杨体政(乙方)签订《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内部承包合同》。承包工程名称: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项目,地点南部县城北片区浩口村。

2020年8月31日,第五建筑公司(甲方)与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乙方)、工行南部蜀北支行(丙方)签订了《南部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甲方承建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办公楼,甲方在丙方营业网点开设监管项目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专户名称第五建筑公司,账号:×××77。

2020年11月4日,本院以(2020)川1321执2871号文书冻结第五建筑公司账号:×××77。

2021年4月14日,本院以(2021)川1321执1223号文书冻结第五建筑公司账号:×××77。

第五建筑公司出具《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新建工程(2021年2月至4月所欠民工工资表)》显示:第五建筑公司共计欠人工工资577780元,项目负责人杨体政。

2021年4月20日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出具证明:重建“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工程承包给杨体政实际施工修建,因法律规定杨体政挂靠在第五建筑公司名下与我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该项目由杨体政承建施工中,还有大部分工程尚未完工。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于2021年4月12日向第五建筑公司(账号:×××77)拨付50万元民工工资系杨体政实际领取后应向农民工拨付的民工工资。如该款项不能如期到位,将导致我单位工程项目不能顺利施工,进而影响广大基督教信教群众的相关宗教活动。以上证明内容均属事实,特此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回单)显示:2021年4月12日,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账号×××02)向第五建筑公司(账号:5100××××0194)转账50万元。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签章,谢淑荣签名:此款为农民工工资。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第五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2020)川1321执异287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第五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回单显示:2021年4月12日,本院扣划第五建筑公司(账号:5100××××0194)50万元。

本院认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依法应当使用农民工工资专户进行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中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本案中,第五建筑公司与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工行南部蜀北支行签订了《南部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第五建筑公司承建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办公楼,在工行南部蜀北支行营业网点开设监管项目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账号:×××77)。由于该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导致该账户无法使用。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向第五建筑公司支付的款项,只有通过第五建筑公司账户(账号:5100××××0194)向其转款。尽管该账户不是农民工工资专户,但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谢淑荣证明2021年4月12日,南部县基督教福音堂(账号×××02)向第五建筑公司(账号:5100××××0194)转账50万元为农民工工资。因此,该款应属农民工工资。人民法院扣划该款不当。综上所述,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账户(账号:5100××××0194)中50万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何 苗

审判员 李英贵

审判员 郭建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