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执28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住所地:南部县盘龙镇下河街**。
法定代表人:梁开荣,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21民初1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定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支付50万元。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相关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线下向南部县房管局、南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南部县国土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在银行、网络支付机构中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对其相关账户予以限额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二、通过向南部县房管局、南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南部县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名下的财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机关、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移动执行APP平台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居住地周边网格员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至今未反馈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书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全部债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第五建筑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达
审判员 何 苗
审判员 蒲川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