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三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08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志丹。
被执行人上海三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上海凯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三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凯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三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履行工程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还款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三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灵石路XXX号XXX幢XXX室已不再经营,法人代表目前去向不明。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上海三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沪KAXXXX荣威牌小型汽车一辆,除此外,未查实被执行人上海三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上海三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凯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志丹,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线索。待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恢复执行。据此,综合执行现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鹏程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