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艳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三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6破5号
申请人: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永伟。
委托代理人:汤志丹,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三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继东。
申请人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三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经查明,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上海三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付申请人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务500,000元,经法院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享有的债权已到期,且被申请人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执行局以此为由移送本院商事审判庭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审查。据此,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三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吴剑峰
审 判 员 童 磊
审 判 员 张晴莎
法官助理 祁昌玲
书 记 员 李正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