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4559号
原告:英布如,男,1973年3月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马尔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娅,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樱子,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圣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太阳岛二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英布如诉被告西藏圣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经查,英布如未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英布如撤诉处理。
审判员 游廷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