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圣宇建设有限公司

改则县某某农牧民扶贫施工专业合作社与某某、西藏圣宇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藏2526执51号
申请执行人:改则县***农牧民扶贫施工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西藏阿里地区改则县改则镇***。
法定代表人:桑嘎,男,1966年9月1日出生,藏族,西藏改则县人,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执行人:佘兵,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云峰镇北门村二组42号人,居民身份证510824197
704180537。
被执行人:西藏圣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宇公司),住所地中和国际城阿里农行退休基地狮泉路。
法定代表人:XX,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8)藏2526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佘兵、西藏圣宇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改则县***农牧民扶贫施工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佘兵、西藏圣宇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佘兵、西藏圣宇建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12305元工程材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从被执行人佘兵、西藏圣宇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阿里地区改则县公安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工程尾款中划扣220274.15元(含执行费3084.57元、民事诉讼费4884.58)。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  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索朗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