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藏2526民初33号
原告:***措,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现住改则县。
被告:西藏圣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执行懂事。
被告:佘学林,四川省广元市人,现住西藏阿里地区。
原告***措诉被告西藏圣宇建设有限公司、佘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2018年5月29日原告***措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诉讼权利,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措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7.5元减半收取即743.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尼玛扎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次仁拉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