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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通途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4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通途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厉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温博,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宏明,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市**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区航空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辉,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西安通途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4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市**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通途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4964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494元、执行费7398元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西安市**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0日前给付5万元,剩余部分分两次给付完毕(2018年春节前和2018年5月左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7)陕0114执5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三、本案执行标的499894元(不含执行费7398元),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通途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偿0元,未受偿49989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代发振
执 行 员  刘江涛
人民陪审员  王怀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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