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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通途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阎良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4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通途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厉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温博,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宏明,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市**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区航空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辉,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西安通途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12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安市**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通途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费496400元、利息(利息以496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受理费3494元,并承担执行费7398元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但被执行人西安市**荆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通途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西安通途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通途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西安通途公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二、终结(2018)陕0114执恢1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代发振
执 行 员  刘江涛
人民陪审员  王怀忠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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