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雪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雪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年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0104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雪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03960R,住所地,拉萨市中和国际城(雪龙国际酒店院内)。
法定代表人管俊辉,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袁海彬,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青海省年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126416,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宁**189-29号3幢3-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诺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藏雪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年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青0104民初13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青海省年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16000元,利息2***20元,诉讼费246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未按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位于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15号6号楼15-3号房屋(建筑面积5060.81平方米),已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查封,7月3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冻结,目前该查封的房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评估拍卖中。9月5日,执行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宁**189-29号3幢3-1号进行搜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9月6日本院依法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青AW9545的长城牌轿车一辆,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于7月4日将被执行人青海省年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其申请执行的工程款216000元,利息2***20元,诉讼费2464元,无法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西藏雪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因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7)青0104民初1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西藏雪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青海省年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锋审判员周瑶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书记员*飘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