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雪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雪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藏0102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雪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中和国际城。
负责人:管俊辉,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3日出生,职业及现住址不详。
西藏雪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藏0102民初152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给原告**支付垫付工程款610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1063.5元。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西藏雪龙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办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内有151.7元,实际冻结为151.47元。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有183.08元,实际冻结为183.08元。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内有947.22元,实际冻结为945.78元。
以上账户已依法冻结,其余查询反馈表里显示有零星余额,但实际冻结都为0元。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未执行到的元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本案也已组成合议庭合议,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藏0102执1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措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