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6378号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华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汗乡昌汉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6679899374。
法定代表人:边改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刚风,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涅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上林一路田园小区1号楼4单元3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UYJ29C。
法定代表人:袁小卫,公司总经理。
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华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涅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华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涅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华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涅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华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涅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榆林市榆阳区华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泽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