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涅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63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华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汗乡昌汉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6679899374。
法定代表人:边改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刚风,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涅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上林一路田园小区1号楼4单元3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UYJ29C。
法定代表人:袁小卫,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华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涅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陕0802民初637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涅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451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华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了起诉,本院亦裁定准许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纠纷业经本案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后撤诉,本院亦裁定准许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涅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4518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泽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