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襄阳医药有限公司

华润襄阳医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萨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3373号
原告:华润襄阳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汉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芸,女,汉族,1991年5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南漳县。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深圳市奥萨药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一道**深圳市生物孵化器****楼505A、715、719、723/div>
法定代表人:田敏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襄阳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奥萨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襄阳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华润襄阳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龙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瑶
书记员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