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襄阳医药有限公司

华润襄阳医药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平江白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民初1005号
原告:华润襄阳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汉北工业园1幢4层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02RR0Y。
法定代表人:胡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女,199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同仁堂平江白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天岳新区东兴北路与G106交叉口东南侧平江县钰海实业有限公司十号栋厂房一、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755808470L。
法定代表人:车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能兵,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受理原告华润襄阳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同仁堂平江白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润襄阳医药有限公司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襄阳医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襄阳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同仁堂平江白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本案受理费4084元,由原告华润襄阳医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单小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谷紫东
书 记 员 黄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