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宏运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宏运建设有限公司与西藏玉佤仓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藏0126执21-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藏01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西藏玉佤仓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藏玉佤仓工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共计93.748336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藏玉佤仓工贸有限公司(因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未作变更登记,公司名称显示为祖传工艺达培利民有限公司)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拥有地号为达国资规国用(2010)第232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为5333.36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西藏玉佤仓工贸有限公司(祖传工艺达培利民有限公司)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的地号为达国资规国用(2010)第232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7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  宏
书记员 卓玛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