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宏运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市凯翔劳务有限公司与西藏宏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2执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凯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桑园镇马鞍社区。
法定代表人:兰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尕让,成都市凯翔劳务有限公司西藏项目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西藏宏运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400007835017670,住所地拉萨市民族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其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凯翔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宏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2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凯翔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宏运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凯翔劳务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2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明 麾
审 判 员 姚  田
审 判 员 尼  次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格桑卓嘎
书 记 员 巴桑卓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