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索尔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索尔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26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索尔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91号B座A-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55150547L(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998号绿地中央广场A2#办公楼1501-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7782496M。 法定代表人:万名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索尔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赣0192民初269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3866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赣AC××**的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现原告浙江索尔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赣AC××**的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索尔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赣AC××**的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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