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内02执异75号
本院执行包头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理过程中,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海峰 审判员  隋瑞迪 审判员  姚 萍
书记员  张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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