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固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包头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民申1309号
再审申请人固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申请人包头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02民终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固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佐 玲 审 判 员 武  菲 审 判 员 武  杰
法官助理 格根珠拉 书 记 员 房 晔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