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07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包头市。
被执行人:**某,男,195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执行人:包头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包头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207执7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