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新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定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新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包头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包头市新桃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内02执121号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磊
附: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于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