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执保264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凯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时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济南凯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13民初22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保全人济南凯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广峰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