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139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女,200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济南凯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济开发区华德路526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瑶,该公司职员。
**、**与济南凯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5元减半收取4,078元,由济南凯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方年
人民陪审员 张春法
人民陪审员 赵阳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