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凯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济南凯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民初139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女,200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济南凯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济开发区华德路526号。

法定代表人:刘振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瑶,该公司职员。

**、**与济南凯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55元减半收取4,078元,由济南凯丰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方年

人民陪审员  张春法

人民陪审员  赵阳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