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01民初2885号之一
原告: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金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勇,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昆路53弄13号6幢T区120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忞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2021年3月23日,原告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宇怀
人民陪审员 陈万东
人民陪审员 孙 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