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01民初2885号
反诉原告(被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昆路53弄13号6幢T区120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忞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原告):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金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勇,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被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原告)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2020年11月2日,被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向被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被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一直未交纳反诉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反诉原告(被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宇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