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1328号
原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昆路**********。
法定代表人:李香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张忞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启东市启隆镇乐享城****iv>
法定代表人:王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晓龙
书 记 员 黄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