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

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执923号之六
被执行人: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香玉。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在03×××0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92,964.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3×××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5,86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晓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