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3940号
原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昆路53弄13号6幢T区120室。
法定代表人:李香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明,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舰,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领,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