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

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民初1277号

原告: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首市人民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金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男,1972年1月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系该公司营销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勇,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地址:上海浦东新场镇笋南路191号062室,地址:上海浦东新场镇笋南路191号062室。

法定代表人:颜尹飞。

原告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对其承担原告开发建设的金宏帝景小区三期工程A栋高层以住宅楼264户防火窗安装工程,因质量问题进行修理、更换;二、本案的诉讼费、司法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防火门窗网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揽原告开发建设的金宏帝景小区三期工程A栋高层住宅楼264户防火窗安装工程,被告提供事产品名称、数量、型号及价格的原材料,并负责建设安装施工,材料及施工费以实际安装门窗面积按280元/m2至520元/m2元不等的价格据实结算。工期为20天,自签订本全同之日起20日内到货,到货后的15天安装工期。付款方式及期限,签订合同后原告预付定金50,000元,货到工地付至本批次货款的70%,安装完毕后再付至货款的90%,此时乙方提供验收所需的一切资料,土建及消防验收合格后结清余款。同时,还约定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2018年9月以后,原告开始发现防火窗不同程度的防渗漏剂外溢,窗框结构锈蚀开裂,边缘有明显的液体污染痕迹,防火窗明显地出现了质量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并承揽防火窗安装工程大面积出现的防渗剂外溢现象,明显质量有问题,影响了房屋使用价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系金宏帝景小区三期工程A栋高层住宅楼开发商,由于该栋所有的商品房已售给他人。原告称被告承揽的金宏帝景小区三期工程A栋高层防火安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原告未提供因被告承揽的防火安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已向相应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证据。原告起诉向被告主张的权利涉及金宏帝景小区三期工程A栋业主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系民生问题,关系到社会安定。原告不能因避免其应向业主承担商品房质量责任,直接替代金宏帝景小区三期工程A栋业主向工程承揽人主张防火安装工程的质量问题。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法应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湘西自治州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本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水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