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2民初2941号之二
原告:***,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舰,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新场镇笋南路191号062室。
法定代表人:李香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权,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小折,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保旺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峰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人民陪审员  张豪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世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