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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原审被告上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上***工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2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予缴纳上诉费,经本院催缴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志军
审判员  谢颂琳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