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星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青岛星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高密利朗明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85民初4325号
原告:青岛星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明霞,山东明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利朗明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董体乾。
委托代理人:金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星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利朗明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星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密利朗明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90元,减半收取10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成森
人民陪审员  王希惠
人民陪审员  王卫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凌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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