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星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青岛星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0237号
原告:青岛星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吉兴,总经理。
被告:****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史口镇炼化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总经理。
原告青岛星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立案。原告青岛星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后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星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40元,原告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星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建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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