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华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91执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华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呼得木林大街7号街坊20青山商厦。
法定代表人:谢麟书,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兵工路二机厂中央门西150米处。
法定代表人:智慧,董事长。
被执行人: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园管委会附楼C-12-403。
负责人:龙红卫,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华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华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21)内02民终3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03560元、鉴定费22450元、案件受理费34831元、执行费41420元,共计3602261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21年11月8日将被执行人采取限高令措施;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住所地、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BKU7**帕萨特牌、蒙BP××**别克牌、蒙B0××**江铃牌汽车;划拨了被执行人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697830元;再未发现财产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无法提供被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2904431元及利息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春生
审判员  刘丙辰
审判员  刘晓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宇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