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兴石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05执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兵工路二机厂中央门西150米处。
法定代表人:智慧,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包头市兴石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工业园区管委会新区办公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包晓军,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包头市兴石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2021)内0205民初332号民事判决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包头市兴石达置业有限公司给付欠款人民币110439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据案情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高令,同时又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现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飞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