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屈某某、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207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宁夏海源县。
被执行人:屈某某,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九原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本院在执行***与屈某某、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屈某某未履行(2016)内0207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义务,现在查明屈某某所有车牌号为京XXXX**丰田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屈某某所有车牌号为京XXXX**丰田牌汽车一辆的过户交易手续。
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