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终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水木清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潭路******)。
法定代表人:李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平,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青,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连航,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连航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周兴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平,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水木清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中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8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判非所诉,福建水木清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工程款,但一审判决支付合作合同项下的款项,与诉讼请求不符。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缺乏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8民初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水木清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71元,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71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炳荣
审 判 员 朱宏海
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