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802民催7号
申请人:福建水木清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1674670W。
法定代表人:李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玉明,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人福建水木清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出票人福建水木清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号码10400042/21418117、票面金额5万元的银行汇票公示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人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本案中,申请人福建水木清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失票系不能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故其不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福建水木清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福建水木清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小 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艳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