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802民催3号
申请人福建水木清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技术开发区曲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1674670W。
法定代表人***,董事。
申请人福建水木清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10400042/2142419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12日,收款人为连城县连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龙岩开发区支行,申请人为持有人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水木清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代)